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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伙伴建筑:预计2023年下半年资质落地!新旧政策空档期资质政策问答:现有的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来源:行业动态 阅读量:1115 发表时间:2022-10-31 10:00:00 标签:

导读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常见问答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一版)1、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事后核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 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是: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新申请除外);   (3)...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常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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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一版)

1、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事后核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 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是: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新申请除外);

   (3)企业净资产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4)企业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勘察劳务技术工人,下同)数量、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年龄、工作经历、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是否与申报内容一致,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5)企业提供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工程业绩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数量、类型、规模、指标和被核查人员在勘察、设计中所起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是否经项目所在地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确认;

   (6)企业提供的技术装备数量、类型及相关装备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购置发票是否齐全;

    (7)企业提供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8)企业自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2、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

   (1)重组、合并、分立后具有资质的企业均应填写《资质申请表》,表中填写重组、合并、分立后具有资质情况。

   (2)重组、合并、分立后,对新企业均核发一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若原证书有效期不足一年的,以原证书有效期为准。新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按资质标准将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到位,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有效期,按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3)重组、合并、分立所需材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变更材料清单进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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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在哪儿能查到? 

    答: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查询位置: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hubei.gov.cn/)—>办事服务—>资料汇编—>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相关法规文件。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

4、公司要到哪里去申请资质? 

    答: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搜索“设计企业资质”或“勘察企业资质”,任意选择首次申请、升级或增项等,跳转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即可填报并提交资质申请。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的上报地选择省厅,市州所属企业的上报地选择注册所在地市州。

5、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资质吗?

    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可直接从乙级申请(只设有甲级资质的可直接申请甲级资质);申请升级的,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6、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数量有何要求?

    答:在满足资质标准条件下,企业可以申请勘察设计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7、企业申请资质的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新申请、增项申请勘察设计资质,以及申请设计资质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企业申请升级勘察资质时有年限限制,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勘察专业资质升级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8、勘察设计企业丙级、丁级资质是否取消了?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省厅转发了上级文件(见《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重新核定申请,以及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的分立、合并、重组和简单变更申请。

9、现有的丙级、丁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现有的丙级、丁级资质将来怎么办?

    答:继续有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规定,现有的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10、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么?

    答:不可以。

11、企业已依法取得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其分公司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需要单独申请办理资质吗?

    答:不需要。

12、省住建厅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公示发布后,企业可以对公示意见进行陈述吗?

    答:(1)以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资质的,不可以申诉。我厅将审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查意见为同意,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厅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省厅审批平台领取电子证书。审查意见为同意,但在公示期间被举报的,我厅暂停审批,待核实后再予处理。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我厅不予许可。(2)对于住建部下放试点审批资质,采用一般审批方式的,可以申诉我厅将审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企业可针对公示意见进行申诉。

13、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勘察设计资质,个人工程业绩如何核查?

    答: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勘察设计资质,所申报个人工程业绩,属省内业绩的,在企业取得资质后,省厅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工程所在地市州住建部门进行业绩核查;属省外业绩的,先采取函询、电话询问工程所在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方式进行核查,待确认业绩属实并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后,再受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14、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全套报告)。其中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同时需要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签字、企业盖章;审计报告需要有审计单位和申报企业盖章。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15、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吗?

    答:申请住建部下放试点审批资质需要提供,其他由我厅审批的资质均无需提供。

16、申请资质,必须提供技术装备证明材料吗?

    答:申请设计资质的,首次、重新核定申请需要提供;申请勘察资质的均需提供。技术装备包括硬件装备和软件装备(例如设计软件)。资质标准对设备参数有要求的,还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检定报告(任选其一)等。

17、技术装备可以是租赁的么?

    答:《资质标准》中明确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装备可以租赁,其它技术装备须为企业自有,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

18、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是否有限制?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未满60周岁已退休的也认可(需提供退休证明)。

19、具有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本行业专业甲级资质?升级取得专业甲级资质后,原行业乙级资质是否可以保留?

    答:具有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本行业专业甲级资质,升级取得专业甲级资质后,原行业乙级资质仍然保留。

20、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申请重新核定,需提交哪些申报材料? 

    答:1)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还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有业绩要求的提供)、劳动合同;

    (3)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材料,完善的管理制度,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

    (5)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6)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1、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年限考核标准?

    答:(1)对于注册人员无工作年限要求。

    (2)对于设计资质非注册人员,如《资质标准》中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进行考核。其中,专项资质中无明确规定的,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不做要求。

    (3)对于勘察资质非注册人员,如《资质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进行考核。

22、勘察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或重新核定,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

2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的”,涉及哪些资质项?

    答: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体如下:

    (1)建筑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结构设计事务所甲级、机电设计事务所甲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载人索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

    升级、增项、新申请上述资质,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来源:湖北省住建厅 官网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1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之一进行申报吗

  答:可以。但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要分别满足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2

  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申报。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1

  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并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申请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2

  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吗

  答:是。






勘察企业资质申报


1

  省内勘察企业如何新申请省级核发资质?

  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申请前先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网址:https://kcsj.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备案、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备案入库、项目业绩入库、技术骨干预审核等工作后,可经“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资质申请: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建设厅→选择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核准)→选择在线办理。新申请资质有预注册人员的情况,可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申报(企业版)”系统通过预注册后将相关人员预注册信息补录至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浙江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含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含二级)预注册信息补录”事项通过后申报资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资质核准通过后可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办理人员正式注册,注册到位并在四库一平台备案后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办事记录—办事结果中申请电子证书。申请通过后,可在用户中心“我的证照”或“其他证照”栏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2

  省内勘察企业如何增项省级核发资质?

  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申请前先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网址:https://kcsj.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备案、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备案入库、项目业绩入库、技术骨干预审核等工作后,可经“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资质申请: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建设厅→选择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核准)→选择在线办理。申请通过后,可在用户中心“我的证照”或“其他证照”栏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3

  省内勘察企业如何延续省级核发资质?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补充通知》,我厅核准的工程勘察资质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以上范围内的企业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4

  省内勘察企业省级核发资质证书内容如何做变更?

  可经“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资质变更申请: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建设厅→选择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变更)→选择在线办理。如技术负责人变更需先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完成技术负责人的技术骨干预审核。

  省内勘察企业省级核发资质证书内容如何做注销?

  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建设厅→选择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注销)→选择在线办理。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二版)

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在哪里能查到?

答: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查询路径:(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hubei.gov.cn/)—>“店小二”专线—>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相关法规文件;(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
2.企业在哪里办理资质申请?
答: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搜索“设计企业资质”或“勘察企业资质”,任意选择首次申请、升级或增项等,跳转至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即可填报并提交资质申请。其中,注册在武汉、宜昌、黄冈市的企业,申请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的,向当地市级住建部门申请办理。
3.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吗?
答:不可以。
4.企业已依法取得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其分公司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需要单独申请办理资质吗?
答:不需要。
5.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数量有何要求?
答:在满足资质标准条件下,企业可以申请勘察设计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6.企业申请资质的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勘察设计资质,以及申请设计资质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企业申请升级勘察资质时有年限限制,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勘察专业资质升级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7.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全套报告)其中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同时需要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签字、企业盖章;审计报告需要有审计单位和申报企业盖章。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8.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是否有限制?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未满60周岁已退休的也认可(需提供退休证明)。
9.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年限考核标准?
答:(1)对于注册人员无工作年限要求。
(2)对于设计资质非注册人员,如《资质标准》中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进行考核。其中,专项资质中无明确规定的,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不做要求。
(3)对于勘察资质非注册人员,如《资质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进行考核。
10.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此条款只适用于设计资质);
(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11.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吗?
答:申请住建部下放试点审批资质需要提供,其他由我厅审批的资质均无需提供。
12.申请资质,必须提供技术装备和管理制度证明材料吗?
答:申请设计资质的,不再提供技术装备证明材料,以及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勘察资质的,均需提供。
技术装备包括硬件装备和软件装备(例如设计软件)。资质标准对设备参数有要求的,还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鉴定报告(任选其一)等。
13.勘察资质的技术装备可以是租赁的吗?
答:《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明确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装备可以租赁,其它技术装备须为企业自有,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
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的”,涉及哪些资质?
答: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体如下:
(1)建筑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结构设计事务所甲级、机电设计事务所甲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载人索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
升级、增项、新申请上述资质,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5.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
16.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17.非本单位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18.申报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需要提交业绩项目所在地住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核查表吗?
答:不需要。企业办理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等事项时,我厅初审、复审后,除业绩真实性外无其他问题的(对相关业绩先形式审查),对企业申报材料中涉及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全部进行核查,经核查所有业绩均属实后再予公告核准。我厅发出业绩核查函后,可给予企业2个月的宽限期,如果2个月内未全部核查属实的(相关单位回函未查到或未回函等情况),按不同意办结;如果2个月内相关单位回函有不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9.具有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本行业专业甲级资质?升级取得专业甲级资质后,原行业乙级资质是否可以保留?
答:具有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本行业专业甲级资质,升级取得专业甲级资质后,原行业乙级资质仍然保留。
20.勘察设计企业丙级、丁级资质是否取消了?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规定,以及《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重新核定申请,以及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的分立、合并、重组申请。在有效期内的丙级资质可以申请简单变更。
21.现有的丙级、丁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现有的丙级、丁级资质将来怎么办?
答:继续有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规定,现有的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22.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
(1)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合并后企业申请被吸收(合并)企业资质的,经核准后,合并后企业取得被吸收(合并)企业资质的有效期不发生变化;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原有效期不足1年的,以实际有效期为准),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资质有效期可恢复为与企业合并前资质有效期一致。
(2)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的,经核准后,分立(承继)的资质有效期不发生变化。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有效期也不发生变化。
(3)企业跨省变更的,经核准后,核发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原有效期不足1年的,以实际有效期为准),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未完成重新核定前,不得再次申报同类别资质。重新核定通过的,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
(4)重组、合并、分立所需材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变更材料清单进行提供。

序号
申报材料
跨省变更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外资退出
1
《企业资质申请表》及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资料
2
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
3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4
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执业人员预注册证明材料(标准中要求考核的注册人员,新企业因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无法完成注册的,需提供)


5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6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7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8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所有企业共同签署)扫描件(需包含债权债务、在建工程项目等内容)。


23.企业跨省变更后,申请重新核定需提交哪些申报材料?

答:(1)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还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有业绩要求的提供)、劳动合同;

(3)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等;

(4)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材料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设计资质除外),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

(5)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等。

24.勘察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或重新核定,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


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三版)

(一)近期社会关注的事项

1、资质延续要满足什么要求?

  答: 1)企业净资产满足标准要求,企业上年度或者当期财务报表的净资产,满足其拥有的资质标准中最高者。净资产不累加。

      2)建造师满足最低标准要求,如A公司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相应的三级资质标准建造师数量标准分别是5人、8人,那么A公司现有注册建造师应不少于8人(不分专业、不分等级);再如B公司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资质,相应的二级资质标准建造师数量标准分别是3人、4人,那么B公司现有注册建造师应不少于4人(不分专业、不分等级);再如C公司有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相应的三级、二级资质标准建造师数量标准分别是5人、3人,则C公司注册建造师应不少于5人。

      3)资质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只要审批平台提示填写内容,将在线打印的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邮寄省厅,无需提交附件资料。

      4)现阶段已经到期的资质证书,按规定自动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新标准颁布之后,按新标准执行。但是,有效期为1年的资质,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提前申请重新核定。

2、资质升级实行告知承诺制,事后核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 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是:

    1)代表工程业绩。省内业绩,到工程所在地实地核查,辅以查阅被核查企业、相关企业存档资料;省外业绩采取函询、电话询问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方式进行核查。

    2)企业净资产。到被核查企业,查阅企业上年度或者当期财务报表。

    3)人员:到被核查企业查阅资料: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执业资格、经历及其社保情况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

    4)标准要求的设备、厂房等。

3、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

  答:1)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的净资产、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职称、社保将从省相关部门调取资料确认;原、新企业所具有的所有资质,其建造师应满足该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要求。

    2)企业跨省变更迁出的,拟迁出企业须取得拟迁入省(直辖市、自治区)住建厅(委)同意接纳的文件。

    3)企业应按照建市[2014]79号文件提供申请资料;

    4)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不存在以下失信行为:股东的股权冻结,股东被限制乘坐高铁、飞机、入住豪华宾馆、购买不动产等高消费。       

    5)由省厅核准的重组事项,申请企业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应按照上述要求初审企业的申请资料,同意后再报送省厅。

    6)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变更材料清单:(涉及企业均需提供)

(说明:1、“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2、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6项;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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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质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哪儿能查到?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查询位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hubei.gov.cn/)—>办事服务—>资料汇编—>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相关法规文件。

2、公司要到哪里去申请资质?

   答:中央在鄂(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二层级的企业、2015年6月15日之后成立的中央在鄂企业除外)和原省管企业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但申请施工劳务备案的,按属地原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

  其他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受理机构,按各地的规定执行。

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有哪些?

   答:共计12家,分别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4、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资质吗?

   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申请升级的,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新设立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但涉及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5、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6、现在刚拿到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申请何种资质?企业取得资质多长时间后可以申请升级?

   答:可以申请最低等级资质,如:装饰、幕墙、防腐、消防、电子与智能化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不分等级)等资质,还可以申请劳务资质备案,这些资质请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审批)局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升级。

7、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8、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是否取消了?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省厅转发了上级文件(见《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三级资质申请,以及三级资质分立、合并、重组变更申请。

9、现有的三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现有的三级资质将来怎么办?

   答:是的。按国务院、住建部文件规定,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与相应的二级资质合并,成为乙级资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建部正在抓紧制定,一但公布,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不存在。

10、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么?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1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需要先期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答:需要,企业应先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2、企业已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分公司从事建筑活动需要单独申请办理资质吗?

   答: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也无需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分公司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13、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多长时间能知道审批结果?

  答: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及网上公示时间),企业可获知审批结果。其中,涉及联办部门审查的事项,需待联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后,企业方可获知审批结果或初审结果。

14、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公示发布后,企业可以对公示意见进行陈述吗?

    答:不可以(依据重点培育企业相关政策申报事项除外)。我厅将审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查意见为同意,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厅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省厅审批平台领取电子证书。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我厅不予许可。审查意见为同意,但在公示期间被举报的,我厅暂停审批,待核实后再予处理。

15、网络申请资质操作中遇到困难,可以向哪个部门咨询?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

   答:系统操作可以向省住建厅信息中心咨询027-68873052;可向省住建厅信访中心投诉举报027-68873081、68873086。

(三)企业资产

16、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以企业在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17、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厂房证明材料吗?

    答:资质标准中对厂房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厂房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厂房证明资料,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

18、企业以租赁的厂房申请资质的,租赁期限有要求么?对于标准中有厂房要求的,厂房在外地可以么?

    答:没有,但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申报日期。可以在外地。

19、申请资质,必须提供技术装备证明材料吗?

答: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技术装备名称、数量等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技术装备证明资料。

20、技术装备可以是租赁的么?

    答:不可以。《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21、如果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是否可以认可?

    答: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不认可,必须为企业的自有设备。

22、企业购置的二手设备可以认可么?需要提供什么?

    答:认可。需要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

(四)主要人员

23、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么?

   答:可以。不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总工程师等企业主要管理人,相关信息在申请表的企业基本情况中填写即可。如果总工程师同时作为某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按该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考核。

24、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人员。

25、资质升级是否考核人员?

    答: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6、企业聘用的主要人员的年龄是否有限制?

    答: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的要求。

27、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可以是事业编制么?

    答:不可以。

28、 企业申请多项资质,企业中的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能否可分别考核?

   答:可以。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29、 企业主要人员中一个人如果同时拥有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如何认定?

    答: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30、已有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等事项,是否应满足企业既有资质和申请资质标准中的所有要求?

    答: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已经被取消。

31、一家企业如果申请多项资质,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最高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了?

    答:一家企业如果申请多项资质,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而不是仅仅提交最高等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如果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一人可以兼任多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32、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中的"项"如何理解?

    答:2项业绩可以是满足标准要求的同类或不同类的业绩。

3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如何申报?

    答:企业提交《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认定,其中个人经历须从毕业后开始填写至今,个人业绩自行填写、签章。

34、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中同时对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提出了要求。实验室负责人在哪里体现?

    答:实验室负责人需填写技术负责人的相关情况表。在分别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35、注册建造师是否需要提供证件资料?

   答:不需要。企业只需要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

36、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申请单位吗?是否可以是申请单位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

    答: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申请资质的企业(即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申请资质的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请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建造师不能用于申请资质。

37、如果某一名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两个专业,是否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作为两人申报?

    答:不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资质。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资质时,该人员可以在两个资质中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建造师和机电工程建造师进行申报。

38、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是否需要提供证件资料?

    答:申请最低等级资质时需要提供技术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职称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和职称证,也可额外提供学历证书以证明专业类别;技术工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资质升级不考核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现场管理人员申请资质时已取消考核。

39、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

    答: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

40、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么?

    答:不可以。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如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均不予认可。

41、乡镇企业评委会评审的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

    答: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人员职称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人社函〔2012〕238号),原乡镇企业评委会评审的职称只在乡镇企业内有效。但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原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鄂职改办函[2015]95号),1995-2004年间,在省乡镇企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的高级职称,现在我省民营企业中继续有效。

42、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中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

    答: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有给排水、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六个专业,专业齐全要求每个专业有1人。

43、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

    答: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特种防雷应为防雷专业职称人员。

44、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为简称的,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的为全称或细化的,是否可以认可?

    答:可以认可。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可按电气专业职称认可;热能与暖通空调可按暖通专业职称认可;环境保护可按环保专业职称认可;冶金热能动力、冶金设计可按冶金专业职称认可;工业自动化可按自动化专业职称认可。

45、焊接专业职称如何认定?

    答: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为焊接、金属材料、热处理等专业的均可认可。

46、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哪里颁发的?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均予以认可。具体发证单位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证机构名录”。

47、技术工人证书上的工作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么?

    答:不需要。

48、《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出规定,应申报什么专业的技术工 人?

    答: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是指持证的中级工至少30人,工种不限。

49、企业申请总承包资质时,是否可以用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技术工人进行申报?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可以。在资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企业章程,且技术工人的社保应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50、拥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或施工劳务资质时,或者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申请施工劳务资质时,是否可以用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技术工人进行申报?

    答:不可以。

5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有专业要求么?

    答:有。技术工人包括线务员、机务员、电工、焊接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具有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工人。

(五)工程业绩

52、代表工程是否可以申报省外业绩,或非住建行业业绩?

    答:可以。企业申报非住建行业业绩、外省业绩的,函调相关部门,待其业绩认定后予以受理。

53、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近5年”或“近10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或10年,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54、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55、申报的业绩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是否认可?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

    答:均不予认可。

56、保密工程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么?

    答:不可以。

57、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58、仅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能。

59、总承包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专业承包分项工程,能否作为总承包单位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业绩?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申报业绩须为企业依法单独承揽的专业工程业绩。

60、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答:不可以。

61、企业业绩的存档资料有哪些?

    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清单等。

62、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保存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保存什么样的材料才有效?

    答:是,下列资料必查并应满足要求:

    (1)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的,需要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2)凡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项合同额”、“工程造价”等的,需要保存工程结算单。

63、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是以结算单为考核依据么?

    答:不是。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结算单,当合同额与结算额不一致时以合同额作为考核依据。

64、同一工程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按照“单项合同额”考核时,多个合同的合同额可以累加么?

    答:不可以。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65、群体建筑可以按照“单体建筑面积”业绩来考核么?

    答:不可以。单体建筑面积业绩已经取消其考核指标。

66、按照“层数”指标考核的,设备层可以计算为一层么?

    答:不可以。

67、竣工验收证明有什么要求?

    答: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五方)公章;消防专业承包业绩应提供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68、我公司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体现,还保存提供图纸么?

    答:凡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业绩,应保存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涉及其他方面指标的业绩,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指标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保存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69、申报的工程业绩需要保存图纸的,对图纸有哪些要求?

    答: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1)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2)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3)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如建筑图上加盖的的是注册结构师印章,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如出图时间为2010年11月,而注册结构师印章的有效期至2014年7月,则该图纸非有效图纸(注册结构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为5年)。

70、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中所注明的注册建造师非申报企业的可以认可?

    答:不认可。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71、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的,原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以认可么?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2、我公司申请资质升级,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2项,我公司可以申报4项么?

    答:资质审批机关对企业多申报的业绩不予考核;按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要求“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企业申报了4项工程业绩,则只根据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前2项业绩,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

(六)监督管理

73、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年检吗?

    答:不需要(依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主管部门将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企业被举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也将被专项稽查。

74、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75、被检查企业应该如何配合检查?

    答: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76、资质被撤回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77、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资质的,该企业无该项任何等级的资质。如某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被撤销,则该企业不再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就是通常说的“一撸到底”。

78、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79、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80、对取得资质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81、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怎么处理?

    答: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2、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配合怎么处理?

   答: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在实行事后核查时,企业拒绝接受核查的,如不接电话、不按时达到指定地点、不提供相关资料等行为,致使事后核查无法进行,为不履行承诺行为,资质审批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来源:湖北省住建厅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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