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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伙伴建筑】广东多地发布: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最全汇总(建议保存)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广州市住建局实施

来源:新闻动态 阅读量:149 发表时间:2022-11-15 09:00:20 标签:

导读

由广州市住建局直接申请实施: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通信方面)
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上述实施范围不含注册地在南沙自贸...

来源:住建部,四川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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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1.

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

12月31日。

 1.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

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1.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

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1.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

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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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2〕3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8日

11月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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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住建厅决定该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电子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此前,陕西省住建厅、湖北省住建厅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11月4日相继发布了有关通知,决定继续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电子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持有纸质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换证,有效期自动延期。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而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明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五、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广州、深圳的企业,其资质审批工作由广州、深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他城市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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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惠市住建函〔2022〕880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有效期于202312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1231日。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持有纸质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换证,有效期自动延期。此次顺延不含三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仍然有效。

二、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权限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权限为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明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而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119


11月14日,广州市住建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

由广州市住建局直接申请实施:

  •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通信方面)

  • 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上述实施范围不含注册地在南沙自贸区的企业

  • 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提交申请路径:

  • 三库一平台——业务事项申报——审批告知承诺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广州)

  • 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 公示期满签发电子证书后进入核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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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广州市作为国家营商环境试点城市之一,为加快推动广州注册企业的大力发展,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通知》中“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我局实施的包括: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通信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上述实施范围不含注册地在南沙自贸区的企业

  二、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我局实施的仍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穗建审批〔2020〕342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企业自行核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和《通知》要求,根据相应办事指南要求准备材料,并通过以下路径提交申请:三库一平台——业务事项申报——审批告知承诺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广州)。我局在许可环节实行即来即办,受理后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公示期满签发电子证书后进入核查。

  三、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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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1日,内蒙古住建厅为深入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发布有关通知:

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下午,安徽省住建厅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发布通知:省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电子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1231日。

此前,吉林省住建厅也于11月11日发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省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且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建行〔2022〕183号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无需换领资质证书。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合并、分立、跨省变更,以及自治区内跨盟市地址变更等事项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须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既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资质审批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五、2023年12月31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适时调整公布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六、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早于2023年12月31日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2022年11月11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市函〔2022〕74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电子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持有纸质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换证工作,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而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对跨省变更将省级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分立我省的企业,要对照相关资质标准重新核定。
三、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联系电话:0551-64821504传真:0551-62871513
邮箱:zjxuyuju@126.com

2022年11月11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建管〔2022〕4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且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其中《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的通告》(第612号)列入的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或未申报、未报2021年统计年报的勘察、设计单位不予自动延期。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待取得二级资质后,原三级资质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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