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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调整这项资质新旧标准过渡期!

来源:新闻动态 阅读量:7 发表时间:2023-07-28 14:53:44 标签: 房建二级资质 市政二级 房建一级 市政一级 装修装饰一级 装修装饰二级 劳务资质 劳务分包资质

导读

来源:四川省住建厅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起始时间的通知》。通知重点如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 起始时间 由2023年4月19日调整为 2023年3月31日 , 调整后 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 为 2023年3月31日至2024年7月31日 。建设工程...

来源:四川省住建厅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起始时间的通知》。

通知重点如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 起始时间 由2023年4月19日调整为 2023年3月31日 , 调整后 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 为 2023年3月31日至2024年7月31日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于2023年3月31日到期的 , 纳入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管理 。相关证书有效期在 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至 2024年7月31日 并标注 “因过渡期调整政策延期” , 原有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检测机构可继续从事检测活动 。

  • 对相关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 达不到资质标准、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应 责令其限期整改 , 整改合格前出具的 检测报告 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

附原文: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检测机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有序实施,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起始时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文件印发日期,将我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起始时间由2023年4月19日调整为2023年3月31日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2023年3月31日至2024年7月31日

二、按照我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191号)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于2023年3月31日到期的,纳入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管理,相关证书有效期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自动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并标注“因过渡期调整政策延期”原有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检测机构可继续从事检测活动

三、我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函〔2023〕1323号)文件中关于过渡期的其它政策不变。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巩固提升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因过渡期调整政策延期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对相关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 达不到资质标准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应 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7日

住建部于今年4月发布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

1、 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

2、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 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3、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点此阅读全文: 住建部:即日起申请!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原资质证书作废!

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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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 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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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住建部正式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资质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突出信誉资历考评,提高主要人员要求

1、明确申请 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 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 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2、提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相关要求。

综合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专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

主要人员配备:

3、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 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控信誉不佳或屡出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考核

1、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 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 9个专项资质,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

2、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至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 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 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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